編者按: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最近更新日期:961031

 

法律服務交流道

李明仙律師主持88/10/23

壹、前言

    本所闢法律服務交流道,係從本所與民眾互動之案件中,以是否常為民眾提及之觀點出發,認民眾常提及的問題,即係大部分民眾目前最迫切想要解答的事情,期望能以專業法律見解,對最多數民眾發揮服務及雙向溝通的功能,俾增進彼此了解。

貳、案例回答:

 一、被倒債沒錢請律師,有無最省錢又最有效果的方法?

  答:

1、本案例適用所有金錢有關的債權債務糾紛,事實上最省錢又最有效果的方法係欠錢的人自動全額清償。但債務人既已倒債,通常財務狀況已出問題,如有不動產等較有價值的財產恐皆已脫產或已設定高額抵押,縱未設定高額抵押,其財產殘值與總債務相比,如無優先受償權,一般而言能分得之成數相當有限,要債務人能自動全額清償恐難如願,因此已無最省錢又最有效果的方法,但省錢的途逕是有的。

2、省錢的途逕之一係向各地鄉、鎮、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毋庸繳交任何費用,如能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通常債務人答應給付之數額比法院裁判之數額更有清償意願,因必要時債務人可向其親友週轉。而上法院打民事官司,不僅一審須按請求數額百分之一繳納裁判費(如請求新台幣十五萬元,須繳裁判費一千五百元)及預繳郵費三百四十元,有時還要繳履勘費、測量費、鑑定費等。況且法院對起訴書狀要求嚴謹,而聲請調解僅需簡單的聲請書。故如預期債務人會出面調解,則最省錢的方法係向各地鄉、鎮、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96年10月31日加註:裁判費部分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已採分級累退計費之方式,並加徵十分之一。另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規定已不徵收郵費及出差履勘費用。再如符法律扶助法規定,亦得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不失為最好省錢途逕。)

3、另由於每個案件均有相異點或需特別注意處,為省錢必要時可向有律師免費諮詢之單位請教,如新竹市政府及各地區公所、新竹縣政府及各地鄉鎮公所、新竹律師公會等,均在特定時間安排有律師主持之免費法律扶助。本所則在每月第一、三週週末上午,有免費法律諮詢服務,不收談話費,亦可加以利用,但須於三日前來電預約。

4、又如涉及刑事,自行向地檢署按鈴申告,因為不用花錢請人寫狀子,情況急迫時並可直接請求檢察官去函限制被告出境或扣押被告在金融機關之存款等,顯係最省時、省錢且係較有效率的方法,但大體而言,如要求內勤值班檢察官對按鈴申告表示歡迎,係不切實際的想法,因此要有心理準備。

5、有人說最有效果的方法係押人逼債,不過這是刑法妨害自由的違法犯行,不值得鼓勵,況且警方常常以擄人勒贖罪嫌移送偵辦(擄人勒贖罪法定刑可是惟一死刑,警方為績效真會嚇人)。事實上如債務人有犯刑事如詐欺、背信、侵占、偽文等罪疑,以刑事手段達到被告出面和解、還錢目的,是目前較合法且比較有效的方法,君不見報載檢察官亦感歎係最大的討債集團。(96年10月31日加註:懲治盜匪條例廢止後擄人勒贖罪回歸適用刑法法定刑已非惟一死刑。)

6、再法律講求證據,平時要養成保存證據的習慣,拿給律師判斷的資料越完整,律師的判斷較容易正確。其次民、刑事均有時效規定,要在一定時間內起訴或請求,法律係不保護權利睡著者。

  二、這個官司花多少錢都沒關係,律師請務必幫忙打贏?

1、事實上官司花多少錢與官司是否打贏沒有必然關係,如果當事人堅持務必打贏,本所目前拒絕辦理此類案件。另本所對所有到所案件,均經研究過濾後再考量是否承接。

2、案件係推檢主導並做最後決定,律師有何能耐必然打贏。案件進行中,雙方有何證據、資料,尚未完全顯現,律師又有何超級能力事先了解必然會贏。在獨任制法官案件到宣判前,仍為最後結果所苦者或合議案件宣判前之評議出現南轅北轍之見解並爭執不下者,不在少數,何以律師不是主導者,竟未卜先知曉得必贏,寧有是理?

3、經解釋後有些當事人改稱:只要律師有信心或一定可以達成某些目標(如緩刑或易科罰金等),就委託。本所目前仍拒絕辦理此類有信心或沒問題的案件。因為律師能做的係本於專業知識與經驗,為受託人之利益,在過程中盡心盡力,結果交給上帝。固然官司願花多少錢都沒關係的當事人,財力通常較佳,對事務所助益較大,但一個對律師充份信賴的當事人係不會有此要求;同樣的一個了解自己能力極限的律師,亦不會答應如此要求。

4、本所律師所承辦之案件雖未對當事人為任何承諾,但均自行設定目標,勝率或達成率甚高。對未能如願之案件,絕不推諉他人(這是減輕壓力的最好方法),而係直接告訴當事人敗將不言勇,請其另找高明,但繼續委託者,仍眾。

5、當事人請律師打官司,應給付合理公費,因為事務所有一定基本開銷,沒有合理收入的事務所是無法維持常久的,但律師開出的公費如果高出當地行情太多,也不應該。大體而言,依目前行情,除非係標的金額千萬元以上或人數眾多或矚目、繁雜案件,否則每件律師公費超過十萬元,即不合理。

6、本所為維持辦案品質,掌握案件進度,目前採案件專人主辦制,自始至終由同一律師出庭,人事成本較一般事務所採律師隨機出庭制或助理代理出庭制高出甚多。收取律師公費較一般事務所高,係符合成本考量,且亦能以價制量,避免案件快速成長,而無法兼顧品質;感謝介紹案源者,但本所堅持不給介紹費,此在新竹地區係相當少見的。

  三、收遠期支票或本票那種較好?

1、支票係支付工具,僅有發票日,民眾卻拿來當信用工具,簽發遠期支票,以前發票人未兌現,還得負刑事責任,有這層保障,當然收遠期支票較好。

2、本票係信用工具,有發票日、到期日。本票屆期提示不獲兌現可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縱對方不服提起抗告仍可執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抗告中亦不停止執行;縱對方不服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仍須提供擔保方得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效力甚強,與支票最快僅能聲請發支付命令,如對方異議即視同起訴,支票拿到判決書聲請強制執行,會較本票裁定慢很多。

3、但本票如發票人主張係偽造、變造,發票人在裁定收到後二十日內以上開理由提起訴訟,則毋庸提供擔保即可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因此本票發票人如係蓋用印鑑章,對持票人更有保障。另一般本票,無法透過金融機構交換提示,亦係其缺點。(96年10月31日加註:上開法條依據原為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一條已於94年2月5日修正時移至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4、不管支票、本票未填寫發票日均係無效的票據。本票未寫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為免弄錯,有日期的地方最好均填寫,付款地最好寫持票人住居所等將來萬一要打官司時較方便的地方。

5、現在票據刑罰已廢除,基於上開理由,收遠期支票與收本票各有優缺點,應基於發票人、持票人便利、信用考量,只要不是「芭樂票」,都是好票,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