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不小心撞死人要賠多少錢?

◎王麗能律師90/01/23

案例:

  沈青平是大方交通有限公司的司機,某日他奉公司之命載運一車的貨從高雄出發要運送到台北,行經高速公路員林收費站附近因前日打牌熬夜精神不濟,猛打瞌睡以致方向一時失控而撞上左方車道上一輛正常行駛中的小轎車,導致車上乘客李世光重傷,送急救後不治死亡,太太及兩名未成年小孩,分別為十歲及八歲,在這件車禍中,誰應負賠償責任?應該賠多少錢呢

案例解說:

一、車禍發生後到底誰應該賠誰?賠多少?主要的判斷標準就是誰是本件車禍的肇事者?尤其是肇事主因的一方,也就是法律上所稱具有「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

二、車禍案件賠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規定,依該法條規定,一方要請求他方賠償的要件包括:對方有「故意過失」、是不法行為,侵害了他人權利而且他人因此受有損害。如果車禍發生後並沒有造成人員的傷亡或車損,那麼既然沒有損害,也就不需賠償,例如:兩車都緊急煞住,只有保險桿稍微碰撞因此未造成任何損害。另外如果一方有損害,但他方沒有故意或過失的話那也不負賠償責任,例如:甲開車超速而追撞正常行駛中乙的車,結果甲車車頭花了修理費五萬元才修好,雖然甲受有損害但是甲自己開車不小心造成的,乙並沒有過失不能要求乙賠,甚至甲還應該賠償乙車的損失呢!

三、在本件案例中,車禍之所以發生乃因沈青平猛打瞌睡致方向盤失控而撞上正常行駛中的小轎車,沈青平雖然不是故意的,但顯然他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責任,同時也是不法行為,又車禍造成李世光死亡,侵害他人生命權益且損害也確實發生,因此沈青平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法律為了考慮受雇人資力薄弱,恐被害人求償無門,因此又規定:如果受雇人「因執行職務」而發生侵權行為時,佣人即老板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在本案例中,沈青平開車撞死人是在他執行公司載貨職務時發生,因此大方交通有限公司要與沈青平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害人家屬也可向大方公司索賠。

五、關於撞死人的賠償範圍有以下幾項:

(一)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原則上醫療費以醫院開立的收據或健保給付明細單金額為,醫療費用除自費部分外健保給付的金額也可請求。至於看護費、輪椅、護腰...等因此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亦可求償。請求權人則以實際支出的人為請求權人。

(二)殯葬費用:雖然人難免一死,但如不是被告闖禍,被害人應會繼續生存一段時間,因此法律明文要賠償殯葬費用。不過殯葬費並不是隨便您花多少錢都可請求,而是要依被害人身分、年齡、地位及家庭經濟狀況等情形而得適當的、合理範圍內的金額才可以請求。依目前的法律,殯葬費用係由實際支出殯葬費的人來求償。

(三)扶養費:如果被害人對第三人有法定扶養義務,例如:尚有未成年子女或老父老母生存的話,那麼加害人也要賠償這些人扶養費用,因為如果不是加害人剝奪他人生命權,那麼被害人對第三人就可以繼續盡扶養義務。在本案例中,李世光父母早逝,但有二未成年子女,因此沈青平和大方公司原則上要賠償李世光的兩名子女到成年(滿二十歲)的扶養費。

(四)撫金:即所請「精神上」的賠償,可請求的權利人包括被害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不論已否成年均可),在本案例中,李世光的太太和二名子女共計三人都可請求撫金。

(五)過失比例負擔:如果被害人對於車禍的發生也有過失的話,例如有超速、闖紅燈的情形,那麼依上面方式計算出來的總金額要再依過失比例酌減之。

六、以往,車禍事件雙方如因如無過失或賠償金額等有爭執而不能儘速達成和解的話,因訴訟日廢時,被害人的家屬要拿到賠償金通常要等很久,如果被害人剛好是家中經濟支柱的話,那麼一家人生活就立刻陷入困境,幸在柯媽媽等人多年努力下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終於在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正式公布。該法是「無過失限額」賠償主義,只要被害人因車禍死亡,不管加害人有無過失都可請求理賠,但理賠的金額定有限制,目前死亡的理賠金統一定為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正,因此即使發生車禍時沈青平毫無過失,李世光的家屬還是可以申請強制汽車責任險的保險理賠。(王麗能律師891115修正稿)

參考法條: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2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該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條:「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體傷、殘廢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論有無過失,在相當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受害人均得請求保險賠償給付。」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受益人得在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