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你問我答

◎耿淑穎律師93/07/23

 

A 先生問:伊因車禍受傷,和解談了給個月都沒結果,聽說要在幾個月內告對方,若過了期,以後告也沒用,是這樣嗎 ?

答:所謂的告對方,應區分告刑事或告民事,民事與刑事應該區分開來處理,並不是一張狀子告到法院,不論民事、刑事,法院通通要一併處理。就刑事方面來講,車禍致使人受傷,是過失傷害,被告的刑責,不論是致普通傷害,或致重傷或業務過失傷害,均規範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為之。根據以上的規定 ,A 君在車禍受傷後,刑事方面要在知道肇事者開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過了六個月再提出告訴,就逾告訴期間,檢察官就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五款將被告予以不起訴處分。而就民事來講,是屬於侵權行為,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意思是,A 君從知道自己受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是誰開始, 在二年內應起訴告對方民事,不然就過期了,另外有些車禍是肇事者逃逸,不知道肇事者是誰,則從車禍發生開始時起十年內若查出肇事者都可以起訴告對方, 超過十年就過期了,但是仍然要受到前面所講二年的限制,意思就是在這十年內,如果查明肇事者,從知道肇事者開始仍然要在二年內起訴,否則即屬過期。過期的效果如何 ? 過期並不是不能起訴告對方,若對方願意給付,A 君當然可以受領,但若對方不願給付,而依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提出時效完成拒絕給付的抗辯,A 君就要受到敗訴的判決。

B 先生問:伊開自小客車被騎機車者追撞,本次發生車禍全是對方的錯,伊沒半點錯,也沒受傷,對方卻受傷,伊在一氣之下,就駛離現場,會有刑事責任嗎 ?

答: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肇事乃指發生事故,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發生意外事故,駕駛人自應即時為緊急之處理,報警查明肇事責任,將肇事者送救治,不能擅自離開現場逃逸。本罪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促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是該罪之成立,抵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足,至行為人之肇事有無過失,則非所問。參照上開說明,B 君雖然對於本件車禍之發生沒有過失,但因於發生車禍後逃離現場,未及時救治傷者,以減少死傷,因此就成立本罪,而要接受法律制裁。

C小姐問:鄉鎮調解委員會調解之效力如何? 接到該調解委員會的通知是不是一定要到場?如果不到場,是否以後上法院會受到不利的認定?

答:鄉鎮調解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所以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 效力就與民事庭法官的判決一樣,這份調解書就可以拿去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而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意思一樣,可以拿這份調解書去強制執行對方財產。再者,同條第一項規定,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就拿前開 A 先生的例子來說明,只要調解經法院核定,不論民事、刑事都不能再去告對方。所以就車禍案件為例,如果能夠透過鄉鎮調解,雙方讓步,可以省去跑法院的辛苦,是一個相當不錯的解決紛爭管道。但如果對方根本不予理會,接到調解通知也不到場,就像 C小姐所問,那對方會有什麼後果?在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會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根據該法條規定, 對方若根本不理會也於調解期日到場,並不會生失權效果。換句話說,對方不會怎樣,以後如果打起官司來上法院,法官也不能因為對方曾經接到調解委員會之通知卻不到場,就對對方作出不利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