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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金的構成與運作

◎李林盛律師93/07/23

 

「為什麼科學園區很多公司都有職工福利委員會,我們公司沒有?」「小周所開的體育用品社,每年光做科學園區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定做的員工休閒服、休閒鞋,就賺了不少錢,大公司的職工福利委員會好像都蠻有錢的?員工福利也不錯 ! 」小陳如是問。在新竹縣市的許多餐廳、書局等消費場所的牆壁,常掛著一大串特約廠商的名稱,只要特約廠商的員工到特約商店消費,就可享受一定的折扣或優惠,這些特約商店的洽定,大部分都是透過特約廠商所設置的職工福利委員會來商洽。職工福利金與職工福利委員會有什麼關係?他們的法源依據為何 ? 為什麼不是每家公司都有職工福利委員會?

有關職工福利金的法源依據為職工福利金條例,依該條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 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該條所稱「其他企業組織」,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勞福一字第0九二0 0一六一六七號函規定,為平時僱用職工在五十人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故凡是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及平時僱用職工在五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均應依法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該事業單位之職工福利事項。惟如「其他企業組織」之職工在五十人以上,而依法辦理職工福利事業,嗣後職工因離職關係,而未達五十人,是否可不續辦職工福利事業。對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於八十二年九月六日以八二台勞福一字第五三六七0 號函釋謂:「企業組織職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既已提撥職工福利金,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後雖因人數減至五十人以下,惟仍宜維持原職工福利事業之運作,續辦職工福利工作,以維職工之福利與權益。」函釋用詞使用「仍宜」字眼, 表示無強制力,僅屬建議性質。

職工福利金的來源,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規定,主要有四者:一、工廠、礦場及其他企業組織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 0.05至百分之 0.15。三、每月於每位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 0.5。四、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對於沒有營業收入的機關,第二頂的營業收入總額得按其規費或其他收入,比例提撥。為了確保職工福利金的提撥,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應將每月職工薪津計算表、每月工資報告表、每月營業收入或規費或其他收入報告表、向董事會提出之業務報告書、向監察人提出之財務狀況報告書各送一份給職工福利委員會備查。同細則第四條並規定,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變賣下腳時,應通知職工福利委員會派人參加。

職工福利金的運作,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五條規定,應由依法組織之工會及各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工會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惟事業單位如未組織工會者,其職工福利委員會除由業務執行人一人為當然委員外,餘由職工共同推選之。(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第一項參照)。有關職工福利委員會的組織章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頒有「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可資參考。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七條的規定,職工福利金不得移作別用,其動支範團、項目及比率,由主管官署訂定並公告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據此制定「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規定如下:
一、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及項目:
 () 福利補助項目:婚、喪、喜、慶、生育、傷病、急難救助、急難貸款、災害輔助等。
 () 教育獎助項目:勞工進修補助、子女教育獎助等。
 () 休閒育樂項目:文康活動、社團活動、休閒旅遊、育樂設施等。
 () 其他福利事項:年節慰問、團體保險、住宅貸款利息補助、職工儲蓄保險、職工儲蓄購屋、托兒及眷屬照顧補助、退休職工慰問、其他福利等。
二、職工福利金動支比率:
    以上各款動支比率不予限制,惟各款動支比率合計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百分之百。職工福利金以現金方式發給職工,應以直接普遍為原則,並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百分之四十。

事業單位因經營不善而解散或宣告破產時,累積結存之職工福利金如何處理? 能否撥作員工資遣費使用?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因解散或受破產宣告而結束經營者,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妥議處理方式,陳報主管官署備查後發給職工。依該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因經濟或業務上之變動而緊縮其原來之範圍者,所有因緊縮而遣散之職工,其遣散費用應另行設法,不得在福利金項下動支。職工福利金制度的主要目的,在辦理職工福利事業:資遣費的給與, 乃基於勞動基準法的規定,自不得以職工福利金充當資遣,以免除資方依法應給付資遣費之義務,自不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