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你問我答Q&A(二)
◎耿淑穎律師
前言:
問:甲涉犯刑案,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即將開庭,甲之前在偵查中已坦承犯行,聽說有所謂協商制度,若甲在法官開庭時,坦承犯行,法官及檢察官會告知進行協商嗎? |
答:甲的問題,首先要審核其被起訴之刑案,是否合於協商的要件。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徴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程序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結論:能進行協商的案件,前提必須是:1.上開所列重罪以外輕罪。2.時間上,雖經檢察官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但尚未辯論終結或法官尚未以簡易判決處刑。3.須檢察官有聲請協商。4.須經法院同意進行協商。5.非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之案件(內容詳後)。6.須經被告及檢察官合意,且被告認罪。其實,協商案件最重要的是要被告認罪且符合前開輕罪要件,為疏減訟源,一般來講,檢察官及法官均會支持進行協商,本案若甲所犯案件符合前開要件,進行協商機率極高,但通常檢察官在協商前會徴詢被害人意見。
問:協商內容包括那些? |
答:協商的內容,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規定如下:1.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2.被告向被害人道歉。3.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4.被告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一般而言,被告在乎的應是刑度輕重及是否能得到緩刑,及要支付多少數額的賠償金。而只要協商成立,賠償金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四項規定,尚得為民事執行名義,意思是等同被害人已獲得民事勝訴之確定判決,可以來執行被告名下所有財產,所以被告在進行協商程序中,對此二者不得不慎重,因會產生重大之法律效果。
問:若協商成立,協商的內容,法官照判嗎? |
答:法官是不是會照判?這應是所有協商者最關心的。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
1. 有前條第二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
2. 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3. 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4. 被告所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
5. 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
6.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7. 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罪金為限。
結論:協商成立後除有前開七款情形外,法官即應依協商內容為判決,所以被告不必擔心法官不照判,或是檢察官後悔了聲請法官不照協商內容為判決。
問:如果協商不成,被告在協商過程中所為之陳述,以後是否會被採為不利之證據? |
答: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五條之七規定:法院未為協商判決者,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在協商過程中之陳述,不得於本案或其他案件採為對被告或其他共犯不利之證據。
結論:如果協商不成立,被告在協商過程中所為陳述,例如認罪等等,不論在本案或他案件均不得採為不利證據,而且效果不僅對參與協商之被告如此,若有其他共犯亦不得採為認定其他共犯不利之證據。
問:一般判決都可以上訴,若被告接到協商判決又後悔了,可以上訴嗎?亦或被告很滿意協商判決,但萬一檢察官上訴怎麼辦? |
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規定,依本編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結論:一般而言,對於刑事判決不服者,皆可於法定期間內上訴,但對協商判決,法律則例外規定,不論被告或檢察官均不得上訴。除非有前開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二、四、六、七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或是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