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著作權法合理使用案例解析

王銘勇先生93/10/23

 

一、前言

按重製著作係著作人所專有之著作財產權之一,是以重製他人著作,須取得著作人之同意或授權,未取得著作人同意之重製,在民事上須負損害賠償之責,在刑事責任部分,可構成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以重製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惟為平衡著作人與特定原因重製著作間之關係,著作權法訂有合理使用條款,藉以使著作人以外之人,縱未取得著作人之授權,仍得在合理之範圍,以合理方式使用該著作。

另隨著國內民眾對社會事務之熱心參與,政府與民間團體常出版環保與保護動物之議題之刊物,或在部分慶祝刊物中加上該議題,以顯示政府或該團體對社會的關心,但該出版品所使用之文字或圖片,常未取得著作人之同意或授權,負責該事務之人員常誤認雖未取得授權,但使用該著作係基於公益目的,應不會成立犯罪,致引發爭議。

二、案例事實

  A係某國際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總會台灣省○○會代表人,B則為該二000-二00一年度年會籌備委員會主席,C則為贈品業者。民國九十年三月間,B為籌備該會於九十年召開年度年會,並同步發行「保育特刊」之刊物,遂委託友人C負責構思及設計該特刊之內容,並負責該刊編輯及製作工作。C明知該特刊上所使用之「黑面琵鷺」等鳥類圖片,係D享有著作權之攝影著作,竟於未經D之同意或授權下,由C將事先選定欲刊登在「保育特刊」內之侵害他人攝影著作權之相片攜至B處,並由B決定採用後,旋由C將屬於D之攝影著作,交予不知情之印刷廠定版付梓,而擅自以重製或予重行剪接之方式,將上開侵害他人攝影著作權之相片刊登在上開「保育特刊」上。經檢察官分別對該會、BC提起公訴,BC抗辯稱雖未取得著作權人授權,但係合理使用,應不成立犯罪。

三、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要作解析

  依前開說明,如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條款規定者,雖未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仍得合法使用該著作,就此著作權法於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原即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另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復再增訂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顯示著作權法對合理使用之重視。

  按著作權法就著作之合理使用之具體態樣,規定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六十三條,即須符合該部分之規定者,始得符合合理使用之要件,而不構成侵害著作權。且就行為人利用著作之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之情況,於該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前開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形,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判斷標準:

1.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  著作之性質。

3.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中所占之比例。

4.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著作行為要符合合理使用之要件應先符合「利用著作」之要件後,再依前揭判斷基準,視該利用著作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之要件。

四、本案例解析

就本件所述之前開事實,前開行為是否應構成犯罪應先考量的是行為人將著作人享有著作權之相片,重製於前開刊物上是否為重製?該重製行為是否有合理使用條款之適用?

依行為人前開行為觀, BCD有著作權之相片,委請印刷廠定版付梓,而擅自以重製或予重行剪接之方式,將上開侵害他人攝影著作權之相片刊登在上開「保育特刊」上,該行為應屬著作之利用行為。

其次,就行為人該行為是否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條款,在該案中,行為人並未明確說明,其所主符合合理使用條款的具體內容,但依該行為態樣可能符合者為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依該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常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就行為人該行為是否符合該定之要件,我國司法實務認為行為人等出版「保育特刊」非為營利目的,乃社團年會之刊物,並於封面及內頁中有多幀「黑面琵鷺」等鳥類圖片及文字說明,確有傳達保育觀念之效,然渠等所為並不符合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之「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常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之規定,蓋該條文之所謂其他正當目的者,應係指類似「報導、評論、教學、研究」者而者,而本案之「保育特刊」實際上乃該社團之會員介紹及會務概況報告,僅於每頁上方約占全頁八分之一篇幅處刊登鳥類照片及文字說明,該本刊物雖於封面上記載「保育特刊」,然實質上仍屬會員、會務介紹資料,並不該當於前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而認行為人前開利用著作行為並不符前開合理使用之規定。

本案我國司法實務BC二人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則產權罪。此外因B係前開社團年會籌備委員會主席,其因執行職務犯前開條項之罪,該社團因係法人,應論以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罪。

五、結論

  本案前開行為人B基於保護動物之動機,在前揭刊物上刊登他人享有著作權之相片,但因未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致其本身遭定罪處刑,連服務之社團也因而遭受定罪,其所造成之影響不小,是以政府或民間社團在使用他人著作,應小心謹慎,以免違法。

:主文事實參見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七六五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