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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決議撤銷訴訟與當場異議

◎王銘勇(清華大學科法所兼任助理教授)94/02/23

一、          前言

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之規定,股東會決議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者,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該決議。該撤銷股東會決議訴訟制度常為公司內不同股東派系奪取經營權之工具,公司在召集股東會時,就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應確實依公司法及相關法規處理,以免該次股東會決議遭撤銷,影響公司對外運作。但依我國實務上之見解,股東認股會東決議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要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該決議時,如該股東會出席股東會時,須當場就該決議表示異議始得起訴,如未提出異議,即喪失起訴請求法院撤銷該訴訟之權利。

二、案例事實

    公司於0年月0日召集股東會,改選董監事,將表決權不能計算之委託書,列入表決權計算,股東正準備就該決議當場異議時,因其他股東在場鼓噪表示抗議,該股東會主席未經決議即逕行宣布散會。

    於該股東會決議日後十日內起訴,主張該改選董監事決議違法,請求法院撤銷該決議。公司則主張股東既出席股東會,且未在股東會時當場提出異議,請求法院駁回之起訴。

三、股東會決議違法之具體事實

    如前開說明,股東會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者,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起訴請求法院撤銷該決議,如決議經法院判決撤銷確定後,與沒有該決議相同,即如果是改選董監事的決議經法院判決撤銷後,該決議選任的董事、監察人即喪失董事及監察人之資格。

    至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在何種情況才是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法,司法實上常發生的情形包括:

1. 董事長沒有董事會決議,就發通知召集股東會。

2. 未通知股東召集股東會。

3. 未在法定期限前通知股東該股東會召集事由。

4. 將不應算入表決議之股份數算入表決權中,例如違反法令取得之委託書,該委託書之股份數即不能列入表決權數。

5. 未達法定或章程所定最低例數之決議。

四、股東對違法股東會決議之處理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如發現該公司之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有前開違法的情形時,自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之規定,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該次股東會之決議,但在程序上應注意,即應於期限前起訴與如該股東出席股東會應當場提出異議。

1. 應於決議日起三十日內起訴

    如前開公司法之規定,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訟應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起訴,且該規定係自決議之日起算,而不是自決議翌日起算,而且該三十日的期間係屬「不變期間」,股東如在超過該期間後才起訴,該起訴即不合法,會被法院駁回。

    2.股東如出席股東會,應就該決議表示異議

    前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雖無規定,但我國司法實務上認股東如出席股東會,其後主張該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法,起訴請求法院撤銷時,該股東會應在該股東會中就該決議表示異議,該股東始有起訴之權。

    所以股東如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訴訟時,應舉證證明其在股東會會議中有就該違法決議提出異議,該訴訟始為合法,如果該股東沒有舉證證明,即不得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訴訟。

    至於股東提起異議的方式,應視該股東會決議違法之情事而定,如係該次股東會召集程序違法,就該召集程序異議,可在股東會開會時,當場提出並要求載明於股東會議事錄,以保存證據,至股東會主席如對股東提出異議事項置之不理,股東可自行攝影存證,至如係針對特定議案提出異議時,應表明係針對何議案表示異議,如果其後主張違法之議案與在股東會表示異議之議案不同時,則視同未異議。

   而股東如果係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時,應以該代理人是否有表示異議決之,如果代理人沒有表示異議,則該股東在事後就不能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訟。

    至股東如出席股東會,亦認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法,但因有特殊情事未及表示異議時,是否仍得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例如股東出席股東會前,即發現該股東會未通知部分股東開會,其到達會場開始開會後,正準備表示異議時,遭他人限制自由,致該股東無從表示異議,等到該股東得自由表示意見時,該股東會己散會,其後該股東得否決議後三十日內起訴請求撤銷該股東會決議?

    蓋司法實務上認股東既已出席股東會,且沒有對該違法股東會決議表示異議之股東不得起訴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其理由在於如果容許該股東事後復起訴請求撤銷該股東會,將造成股東得任意干擾法律秩序,亦影響公司營運之安定性。然如股東因有特殊情事,致不及就該股東會決議表示異議時,應無前開司法實務見解所考量之因素,即無前該見解之適用,亦即股東如係有特殊因素,致不及提出異議時,縱出席股東會未在股東會中提出異議,其起訴請求法院撤銷該股東會之權並未喪失,仍得在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起訴請求法院撤銷該決議。

五、案例之處理

    就前開案例,應考量的問題有二,即公司該次股東會決議是否違法及股東是否有起訴請求法院撤銷之權。

    公司該次股東會決議是否有違法部分,依前開說明,股東會決議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為股東會決議得撤銷之原因,在前開案例中,公司將不能列入表決權計算之委託書計入表決權,則該次股東會決議可能因該不能列入計算之委託書之表決權之加入,而產生不正確的結果,致原可通過決議的變成未通過或原不會通過之決議變可通過,影響公司營運,是以該情況應屬公司股東會決議方法違反法令,而股東會決議撤銷事由之

   其次就得否起訴請求法院撤銷該決議部分,股東固出席股東會,且未在股東會中就該違法決議表示異議,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規範第九條第三項之規定,股東會議程於議事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本案例中股東在其他股東異議之議程中,自仍得隨時異議,主席未經決議即逕行宣布散會,使股東沒有充分機會就該決議表示異議,因有該特殊情事之存在,依前開說明,雖出席股東會,且未表示異議,應仍得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請求法院撤銷該決議。

 

:本案例改寫自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台上字第四二三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