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關於繼承人之應繼分與特留分

◎王彩又律師94/05/18

壹、前言

前些時候報載中泰賓館林姓父子三人,為祖父林國長即中泰賓館創始人所遺留之財產,纏二十八年,其中一件訴訟,終在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達成和解,該案之所以引起媒體關注,除了因為爭當事人之身分外,爭的緣由亦是引發討論的原因。根據報載林姓父子人間之官司,緣於有一份祖父林國長之遺囑,遺囑內容將林國長的遺產僅留25%由其子林裕明繼承,其餘的75%遺產由林國長之繼室及另一位妾室取得但載明日後轉贈予林欲明之二位兒子林命群、林命嘉。因為這份遺囑,林國長過世後,林欲明先與二位阿姨打官司,林命群、林命嘉自二位姨奶奶取得祖父之財產後,父子三人繼續纏。令人有興趣的是,該份遺囑處理遺產之方式等於是跳過兒子,將遺產給了孫子,這樣的遺囑是如何在合於中華民國的法律規定下,以此方式分配遺產?又為何林欲明是25%,此比例有無特別意義?

貳、解析

一、何人有繼承權:

1、依法被繼承人的配偶有當然繼承權,除了配偶,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親屬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被繼承人的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依序為第二、三、四順序之繼承人,有前順序之繼承人時,由前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後順序即無繼承權(參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例如某甲與其妻子育有一子女,甲之父母尚在世,甲死亡時,甲之妻當然有繼承權,甲的女是甲的直系血親親屬,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故由甲之妻與甲的女共同繼承甲的遺產,而甲的父母因有甲之前順位繼承人即甲的女,甲的父母無繼承權;倘甲雖已結婚,但未生育子女,甲死亡時,甲的父母尚在世,即由甲之妻與甲的父母共同繼承;倘甲死亡時,甲既無子女,甲的父母亦均已過世,即由甲的妻子與甲的兄弟姐妹共同繼承。此,林國長死亡時,林國長的繼室係其合法配偶有繼承權,而妾室非合法配偶依法是無繼承權,故林國長之繼承人應係林國長之繼室與其子林欲明

2、又前述所稱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親屬,包括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以誰為先,法律明定親等近者為先(參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亦即有子女者由子女繼承,無子女者則由孫子女繼承,無孫子女者則由曾孫子女繼承。根據報載林國長原育有二子,另一子早年已往生,並無子息,故林國長過世時有一子林欲明,依法自由林欲明與林國長之配偶共同繼承,而林國長之孫子林命群、林命嘉依法並無繼承權。

二、繼承人有數人共同繼承時,如何繼承:

1、繼承人有數人共同繼承時,應有一定之分配比率,以為依據,此比率即民法上所稱之應繼分,由法律所規定稱為法定應繼分,由被繼承人指定稱為指定應繼分,雖我民法並未直接明文規定被繼承人得以遺囑指定應繼分,惟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故學者通說及實務見解均認遺囑人得為應繼分指定,並基於尊重被繼承人之意思表示,指定應繼分之效力應優先於法定應繼分而適用,只是指定應繼分不能侵害繼承人特留分之權利,否則該繼承人得行使扣減權(類推適用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

2、被繼承人未以遺囑為應繼分指定,適用法定應繼分者,各繼承人之法定應繼分規定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即同一順序之繼承人間,按人數平均繼承,但配偶之應繼分則視與何順序之繼承人共同繼承而有不同。例如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是與子女平均繼承,如有二個子女,平均除以三份,有三名子女,即平均除以四份;配偶與第二順序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父母、兄弟姐妹共同繼承,配偶的應繼分為遺產的一半,其餘的一半才由父母或兄弟姐妹平均繼承;配偶與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的祖父母共同繼承時,配偶的應繼分是遺產的三分之二,其餘的三分之一才由祖父母平均繼承。故倘林國長未以遺囑處分遺產,林國長之配偶與林欲明共同繼承時,應平均繼承,二位繼承人之法定應繼分各為遺產的二分之一。

三、被繼承人立遺囑處分遺產時,如何繼承:

1、雖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參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且遺囑人以遺囑指定應繼分之效力應優先於法定應繼分而適用,惟指定應繼分不能侵害繼承人特留分之權利,否則該繼承人得行使扣減權(類推適用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已如前述。又遺囑人得以遺囑對於他人無償的給與財產上利益,亦即遺囑人得以遺囑為遺贈行為,但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亦不能侵害繼承人特留分之權利,否則繼承人亦得行使扣減權(參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故被繼承人雖得以遺囑處分遺產,不管是就繼承人間分配遺產,或遺贈予非繼承人,原則是不能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

2、所謂特留分,係指被繼承人必須保留一定比例之財產予繼承人之比例額。各繼承人之特留分為何?直系血親親屬、父母、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及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參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規定),以上所稱之各繼承人之特留分比例,係指其是合法之繼承人時,始得主張,倘無繼承權,自亦無特留分應予保障之問題。前述林國長之配偶與林欲明共同繼承林國長之遺產時,該二人之法定應繼分為遺產的二分之一,依前述配偶與直系血親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之規定,故該二人之特留分應係遺產的四分之一,此,上揭林欲明僅繼承25%遺產,林國長之繼室(配偶)與妾室共取得75%遺產之遺囑,倘林國長之繼室所取得之遺產亦未低於25%,該份遺囑之內容並未侵害林欲明與林國長配偶之特留分,就遺產分配之角度觀之,是法律所允許。

參、結論

    我民法是允許被繼承人自由意思處分其遺產,僅是應以遺囑方式為之,蓋遺囑為嚴格之要式行為,可資憑信。又為保障繼承人利益,特規定不許違反特留分,如有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受侵害特留分之繼承人得行使扣減權。故清楚上揭民法關於應繼分、特留分等規定,應即不難明白為何該份林國長之遺囑林欲明分配到的遺產係25%25%即為其特留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