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最新更新日期:97520日)

 

簡介個人最低稅負制

◎李林盛  律師95/01/23

 

941229國內某大報,以頭版頭條報導台灣飛利浦公司將所持有台積電19.28億股之股票,採盤後交易方式,以一股62.3元之價格,出售予荷商飛利浦電子之母公司,交易金額高達1201億元,比當日集中交易市場之總成交量1033億元還要多。據媒體推測,應與我國即將於9511起實施最低稅負制有關,最低稅負制也因此引起諸多討論。限於篇幅關係,本文先就個人最低稅負制,作一簡介。

 規定最低稅負制的法律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經總統於941228日公布,依該條例第18條規定,自9511日起施行,但該條例第15條有關罰責之規定,則自9611日起施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制定之主要目的,係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建立營利事業及個人所得稅負擔對國家財政的基本貢獻。因我國長期以來,為達成特定經濟或社會目的,採行各項租稅減免措施,實施結果,減免範圍逐漸擴增,而減免利益卻有集中在少數納稅義務人之情形,使租稅的公平性受到質疑。例如最近幾年,科技公司借由股票上市上櫃,產生頗多的科技新貴,科技新貴實質所得雖然很高,但實際所得稅納稅額卻不高,主要係因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1規定,公司員工以其紅利轉作服務產業之增資者,其因而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採面額課徵所得稅。換言之,員工的分紅配股,係以面額計算其所得額,而非以市價計算其所得額。如以股王宏達電為例,該公司股票於95116日收盤價為685元,倘若某位員工分紅配股10張股票(1張一千股,即一萬股),其分紅之實際市價為685萬元,但如以每股面額10元計算,其分紅之金額為10萬元,申報所得金額亦為10萬元。相對一般單純受薪階級,未受分紅配股的人,自屬不公平。當然實施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大目的,是可以穩定增加國家稅收。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並非全體營利事業及個人均適用,制定最低稅負制的目的是要讓所得很高,但因享受各項租稅減免,而完全免稅或稅負非常低的企業或個人,對國家財政有基本的貢獻,故大多數已正常納稅且沒有享受租稅減免的納稅義務人不會適用最低稅負制。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個人,依該條例第2條規定,包括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規定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得稅結算申報未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且無同條例第12條第1項各款規定金額之個人;依同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在新台幣600萬元以下之個人。

    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個人,如何計算其基本稅額?首先必須先計算出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依該條例第12條規定,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二)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三)下列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1) 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2)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四)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五)公司員工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九條之一規定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六)該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者。又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係以申報戶作為基礎,故個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上述該條例第12條第1項各款金額者,應一併計入基本所得額。
     計算出個人基本所得額後,扣除新台幣600萬元,以其餘額乘以百分之二十,即為個人之基本稅額。例如某甲之基本所得額為2000萬元,則其基本稅額為280萬元【即(2000萬元-600萬元)×20%=280萬元】。計算出基本稅額後,尚須與其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所謂一般所得稅額,即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第71條之11項或第2項規定計算出之應納稅額,減除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後之餘額。倘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即依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除繳納一般所得稅額外,另就差額繳納所得稅,等於係就基本稅額繳納所得稅。而此項差額,不得再以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減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