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聯合法律事務所成立背景及經營理念

一、事務所成立經過:
1、八十四年年底,李明仙律師辭新竹地院法官,並於新竹市世界街成立李明仙律師事務所。
2、八十六年五月初,時任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鄭勵堅,提及想辭職轉任律師,希望能討論合作之可能性,李明仙律師邀請數新竹地方法院法官,也是鄭勵堅同期同學之李林盛一起談談。
3、八十六年六月初,敲定事務所依李林盛律師之建議命名為「大眾聯合法律事務所」;並簽訂合夥契約,自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概括承受「李明仙律師事務所」一切權利義務、以新竹市中正路富邦大樓五樓為事務所所址、李明仙律師為創所所長。
4、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舉行開幕酒會,並定為本所所慶日。

二、事務所磨合、奠基期:
1、八十六年八月間,制定本所「員工工作規則」、「員工請假規則」、「員工核薪要點」、「員工績效獎金核發要點」等 ,力求事務所經營之穩定及制度完備。
2、八十六年九月初,鄭勵堅律師帶職帶薪,赴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訪問研究六個月。
3、八十七年二月間,新竹地方法院法官耿淑穎離職加入本所合夥陣容。
4、八十七年九月一日,鄭勵堅律師前往台北立言法律事務所工作。同日原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許美麗到所工作,並於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成為本所合夥律師。
5、八十八年四月間王彩又律師到本所服務。

三、事務所穩定、成長期
1、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本所二週年所慶時,發行「大眾法訊」創刊號,以季刊方式定期出版,期能以較通俗顯淺文筆 ,對基本法律常識、最新重要法令修定、犯罪及訴訟預防工作盡一份心力及社會責任,至九十九年七月止已出版至三十期,並在本網站張貼各期文章尚祈各界指教。
2、九十二年二月底購買新竹市中正路107號竹一大樓7樓之3號等三間辦公室為本所所址。
3、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順利遷入新址,同年七月二十三日本所成立六週年時舉行感恩茶會,由李林盛律師擔任所長迄今。
4、九十六年七月張淑美律師到本所服務。
5、九十六年八月一日,由李明仙律師擔任執行長。
6、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由耿淑穎律師擔任執行長。
7、九十九年七月王彩又律師升任本所合夥律師。
8、一O O年一月一日,由許美麗律師擔任執行長迄今。
9、一O二年十一月五日林君鴻律師到本所服務,於一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離職,自行執業。
10、一O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李明仙律師、耿淑穎律師退休。
11、一O三年一月二日蔡麗雯律師到本所服務。
12、一O五年八月一日,古旻書律師到本所服務(古律師原擔任事務所法務專員,於任職期間考上律師後轉任律師)。
13、一O七年七月一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庭長王銘勇退休後,亦加入本所行列,擔任顧問律師。
14、一O七年十二月一日,本所自新竹市中正路107號7樓之3搬遷至新竹縣竹北市成功十五街11號2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旁邊)。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舉辦感恩茶會。
15、一O八年一月一日,張淑美律師升任本所合夥律師,王銘勇律師加入合夥律師。
16、二十餘年來只要本所服務過的當事人,一定深切了解本所用心與誠信,成為本所活廣告替本所宣傳,業務穩定成長。

四、事務所經營理念
1、本所經營理念充分體現律師法第二條所規定「律師應砥礪品德、維護信譽、遵守律師倫規範、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務。」凡無法身體力行的律師,不可能成為本所律師群。
2、本所認律師事務所具有公益性,負有社會責任、不是做生意,故不主動拓展案源,注重辦案品質,不給介紹費,全心全力研究案情。
3、本所嚴格篩選案件,當事人要能就案情說服本所承辦律師,本所律師才可能說服法官檢察官,使案件能往當事人有利的方向發展,更不能顛倒是非黑白,否則寧願不接案。如事後發現對律師有所隱瞞情節重大,更不惜解除委任。
4、對訴訟結果不做樂觀預判、猜測,誠信經營。目前本所是新竹地區最具規模並獲民眾及同道推崇的事務所之一;常處理各事務所轉介案情較難、較複雜
案件。